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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节选)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节选)

时间:2012-08-31 08:58:13来源: 作者: 点击:0次

  

社旗县人民政府文件


社政【2012】32号

社 旗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

(节选)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1、严格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场交易。凡是按规定必须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各项目单位要全权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单位不得自行组织。交易全过程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完成,包括项目的报建备案、告知、登记、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签发中标通知书等。
  2、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安排、联系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程序,不准自行与中介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合同。招标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一律全权委托公县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交易工作。
  3、进一步完善交易程序。严格依照“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交易原则进行交易。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招标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委派一名负责人作为业主代表进场监督,提倡不再派出业主评委参与评标等工作。招标单位坚持委派业主评委参与评标、业主讲话中有倾向性、暗示性、甚至强制性等问题,或业主评委分数异常,与社会评委分数差异明显,可能存在问题的,县监察局等执纪执法部门介入调查,依法依纪处理。今后所有交易活动应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依托中介机构完成,真正实现市场化运作。
  4、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方案的核准及对重点项目的稽查,检察机关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报建备案和对参与报名竞标的施工企业有无行贿等不良行为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和对中标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对报账程序的监管。评投标现场的监督由县纪委监察局派驻“中心”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其他执纪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舆论监督部门履行常规性的监督工作,真正把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推向市场。
  6、严把竞标企业报名准入关。为防止串标、围标、转标等行为的发生,使真正有实力、讲信誉、高质量的企业进入社旗交易市场,投标报名阶段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查资质条件、严格遵循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对中标企业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信誉保证金,在开工一月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确认没有转标、卖标等违规违纪行为后,退还信誉保证金,否则该保证金没收后上缴县财政,并中止该企业的相关权利,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该标段的建设任务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7,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要开展集中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8,严禁竞标人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标,一经发现以租借、购买、弄虚作假等手段参与竞标的,取消竞标资格,同时对外借资质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准在社旗县范围内竞标。
  9、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所有参与和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宴请、礼金、补贴、劳务费、各类有价证券和组织的各类娱乐、消费活动等,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10,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插手和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012年 8 月 27 日